解讀危險物品報告:您必備的常見問題解答手冊
解讀危險物品報告:您必備的常見問題解答手冊
無論您是經驗豐富的行業專業人士,還是想要了解危險物質處理的新手,這篇文章都可以為您提供見解和指導。讓我們根據與危險品法規 (HMR) 相關的歷史解釋函 (LOI),來揭曉 PHMSA 提出的危險品事故報告中您所面臨的最緊迫問題的答案。
此外,如果您需要事件報告的支持,請考慮與 CHEMTREC 合作,以確保實現簡化的流程以及一致且隨時可用的資料。 CHEMTREC 已在 PHMSA 註冊,可以代表您提交 DOT 表格 5800.1 報告。按此處了解有關該產品的更多資訊。
1. 問題:誰負責填寫和提交詳細的危險物質事故報告?
答:根據 § 171.16(a) 的規定,事故發生時實際持有危險物質的每個人都必須向部門提交 DOT 表格 F 5800.1 上的危險物質事故報告。有關提供和保留事件報告副本的資訊、在何處獲取表格以及在何處歸檔表格的詳細信息,請參閱 § 171.16(b)。
2. 問:我需要多久提交書面事故報告?
答:根據 § 171.16(a),個人必須在發現事件後 30 天內向該部門提交詳細的事件報告。
3. 問:如果發生符合 § 171.15(b) 中標準的事件,誰負責透過電話立即通知?
答:根據 § 171.15(a) 的規定,當事故發生時,每個實際持有危險材料的人員必須透過電話通知國家緊急中心 (NRC) 1-800-424-8802(免費電話)或 1-202-267-2675(收費電話)。任何履行或根據合約負責履行任何 HMR 職能的人員均根據法規對其正確履行承擔法律責任。
4. 問:發生符合 § 171.15(b) 中標準的事件時,我需要提前多久透過電話通知國家緊急中心 (NRC)?
答:根據 § 171.15(a),任何人必須盡快透過電話發出通知,但不得晚於 § 171.15(b) 中描述的任何事件發生後 12 小時。不允許任何超出確保事故現場安全所需的報告延遲。
5. 問題:如果發生事故導致通往主要高速公路的通道(即入口匝道、出口匝道、彎道或岔道)關閉,那麼通往高速公路的通道的關閉是否被視為“道路關閉”並受 § 171.15 中的危險品報告要求的約束?
答:答案是肯定的。高速公路的組成部分,例如通往高速公路(包括州際高速公路)的通道和交匯處,被視為「主要交通幹道或設施」的組成部分,因此受第 171.15(b)(1)(iv) 條要求的約束。
6. 問:如果在裝卸作業過程中,收貨人發現或觀察到貨油罐機動車(CTMV)或其他散裝包裝出現洩漏,是否需要提交事件報告?
答:如果在運送危險物品的承運人觀察或參與卸貨操作時發生事故,則必須報告該事故,因為承運人被視為此時擁有該危險品,即事故發生在運輸過程中。對於這些事件,運送危險物品或其他散裝包裝的承運人必須填寫 DOT 表格 F 5800.1 危險物品事件報告。
但是,如果事件發生或發現時,收貨人正在從運輸車輛上卸載危險品,或者在承運人送達危險品並離開現場後清空散裝包裝,則無需報告該事件,因為該事件發生或發現後,運輸已經結束。因此,對於承運人交付危險物品後發現的未申報貨物或損壞或洩漏的貨物,收貨人無需提交 DOT 表格 F 5800.1 報告。
請注意,此類發布可能需要遵守當地、州或聯邦的報告要求。我們建議您聯絡美國環保署(EPA),電話:1-800-424-9346。此外,如果有人受傷或死亡,可能需要向職業安全與健康管理局 (OSHA) 報告 - OSHA 的 24 小時熱線是 1-800-321-6742。請參閱 29 CFR 1904.39,以了解向 OSHA 報告工作相關事故造成的死亡、住院、截肢和失明的具體要求。
7.問題:根據 § 171.16,發現未申報的危險物質時必須提交危險物質事故報告(DOT 表格 F 5800.1)。什麼是「未申報的危險物質」?
答:根據 § 171.8 的定義,未申報的危險品是指受任何危險品通報要求約束的危險品,並且在商業運輸中,接受運輸危險品的人員沒有任何明顯跡象表明存在危險品。
此外,未申報的危險物品不會在隨附的裝運單據、運輸車輛、貨運集裝箱或包裹的外部向接受危險品運輸的人員提供存在危險品的跡象。
8. 問:未申報貨品的事故申報表上需要填寫哪些資料?
答:未申報的貨物的性質決定了在發現時可能無法得知該貨物的完整資訊。如果因在運送過程中包裹中釋放出物質而發現未申報的貨物,則應在已知具體資訊的範圍內填寫事件報告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中的資訊。
同樣,報告有關事件後果的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也應完成。如果發現未申報的貨物且包裹中未釋放任何物質,則提交報告的人應提供盡可能多的信息,包括第二部分第 10 項中的承運人信息、第二部分第 11 項中的托運人/報價人信息以及第二部分第 12 和 13 項中的貨物起運地和目的地信息。
對於所有與未申報貨物有關的報告,導致發現未申報貨物的事件應包括在報告的第 VI 部分中。最後,對於所有與未申報貨物有關的報告,應填寫第八部分以提供聯絡資訊。對於在發現未申報的貨物時尚不清楚的信息,可以在報告中註明該信息尚不清楚。
9. 問:如果放射性物質包裝在運輸過程中受損,但放射性物質本身尚未從起屏蔽作用的內包裝中釋放出來,而且損壞不會導致放射性污染或過量輻射暴露,是否需要立即通知國家應急中心(NRC)?
答:答案是肯定的。根據第 171.15 條,如果放射性物質包裝破損,即使內包裝保持完好,也需要立即通知 NRC。另請參閱關於事件報告(2019 年 6 月 25 日) 。
10. 問:提交事件報告的人必須保留事件報告的副本嗎?
答:答案是肯定的。交通部 (DOT) 授權代表或特工提出報告請求後 24 小時內必須提供事件報告的書面或電子副本,並且必須保留兩年。有關保留事件報告的具體要求,請參閱 § 171.16(b)(3)。
11. 問:向 PHMSA 提交事故報告後,我必須將報告副本保存在哪裡?
答:該報告必須可透過貴公司的主要營業地點獲取,或者,如果報告保存在其他地方,則必須於報告請求後的 24 小時內在貴公司的主要營業地點提供該報告(如果報告保存在報告人的主要營業地點以外的地方)。有關保留事件報告的具體要求,請參閱 § 171.16(b)(3)。
12. 問:申報人可以在哪裡取得 DOT 表格 F 5800.1 的副本?
答:電子版可在此處獲取,並且 《危險品事故報告編制指南》也可供下載。
13. 問題:在裝卸軟管連接和故障過程中,可能無意中洩漏多少危險材料,才需要提交 DOT 表格 F 5800.1 上的危險材料事故報告?
答:發布報告有例外情況,前提是該事件不屬於根據 § 171.15 立即透過電話通知的範圍。例如,根據 § 171.16(d)(1) 的規定,事件報告要求不適用於從以下位置釋放的少量危險材料:(1) 通風口,用於已獲得授權通風的材料; (2) 密封件、幫浦、壓縮機或閥門的常規運轉; (3) 連接或斷開裝卸管線,但這種釋放不會導致財產損失。
14. 問:承運人是否需要依據 § 171.16 提交機動車輛油箱或機動車輛液壓、冷卻或潤滑系統洩漏事故報告?
答:不是的。 HMR 規範商業中危險物品的運輸。機動車輛的燃料箱、液壓、冷卻和潤滑系統中的液體不屬於「商業運輸」。有關 HMR 的適用性,請參閱 § 171.1;另請參閱 49 USC 5101 等。因此,第 171.15 和 171.16 條的報告要求不適用。請注意,此類發布可能需要遵守當地、州或聯邦的報告要求。我們建議您聯絡美國環保署(EPA),電話:1-800-424-9346。
15. 問: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後,如果發現箱子、桶子或類似包裝出現洩漏,是否需要提交事故報告?
答:運輸(即以任何方式移動危險物質,以及與之相關的裝載、卸載或儲存)結束後發現的事故,不受 HMR 下的事故報告要求的約束。有關運輸功能的規定請參閱第 171.1(c) 條。
16. 問:根據 § 171.15,如果事故導致“道路封閉”,且未造成危險物質洩漏,是否需要立即通知?
答:答案是肯定的。無論危險物質是否實際洩漏,如果主要交通幹線或設施關閉或停機一小時或更長時間,則必須根據第 171.15 條規定報告該事件。此外,根據第 171.16(a)(1) 款,任何時間根據第 171.15(b) 款要求立即通知,也必須在發現事件後 30 天內提交書面報告。
17. 問:當發生涉及危險品包裝且其中僅含有危險品殘留物的事故(如 § 173.29 所述)時,是否需要提交事故報告?
答:僅含有危險物質殘留物的包裝不屬於事故報告範圍。參見 173.29(a)。第 171.16(d) 節規定了事件報告的例外情況,其中包括一些可能適用於僅含有殘留物的包裝的情況。然而,對於含有危險物質殘留物的空包裝並沒有具體的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必須提交事故報告,例如包裝類 (PG) II 危險品從僅含有危險品殘留物的容器中洩漏時。
18. 問題:危險物品事故是在運輸結束後發現的。收貨人可以提交事件報告嗎?
答:答案是肯定的。如果發生第 171.15(b) 條或第 171.16(a) 條規定的任何情況,個人可以提交危險物質洩漏或事故報告—即使沒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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